贷款担保人

什么是贷款担保人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 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实行转贷的除外。
  •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给保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给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给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贷款担保人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范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范。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