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什么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指企业将资本公积按照法定程序转增企业资本,并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无成本地发行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现有股东股票数量增加,但持股比例仍然不变。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动机与时机选择

(一)基于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实力的选择

1.扩大出产经营规模或增强企业进展后劲

企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措施后,企业的股本会增加,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都被摊薄,流通股股东不会获得实际利益,但每股股价降低后有利于企业吸收更多的投入者投入资金。例如:某家上市企业。每股净资产3.OO元,每股公积金2.00元。每股未分配利润1.5O元。总股本1亿股:实施1O转5后,则变为每股净资产2.OO元(根据公式:转增后的每股净资产:转增前企业净资产总额/转增后股份总数,得:(3.OO元*1O股)元/(10+5)股=2.OO元/股),每股公积金0.5O元(冲减数额=(5/1O)股*3.OO元=1.5O元).每股未分配利润1.0O元(1.50元*1O股/(1O+5)股=1.00元),总股本1.5亿股。因为市盈率=每股净利润/每股市价,所以在其它条件不变的状况下,当每股净利润下降时,股价也会随之降低。股价下降,降低股东投入成本,还有利于活跃交易;一些新股民也乐于购买低价股,觉得这样做危机比较小。使企业吸收更多的投入者;另外。因为主力庄家往往会借“大比例送转股”的机会炒高股价,老股民也乐于跟庄。活跃交易可以保障企业的资金源,增强企业的股本扩张能力,有利于企业扩大出产经营规模,增强进展后劲。

2.扩充市场获得比较优势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伴随着股份数额的增加。每股市价会下降。一方面,低价股很容易被市场穿上一层“股价低危机小”的外衣,有利于企业吸引更多的潜在投入者投入资金,老股民因为每股成本摊薄,危机降低,也会继续持股待涨。这样最终会扩大企业的股东群,使企业在整个资本市场的宽度上占据优势。另一方面,由于表象与实质的误差,转增后更容易隐藏股价波动从而利于资金筹集。例如:某企业有1亿股,每股市价6元,实施10转1O后。有2亿股,每股市价3元。若每股市价同时上涨10倍,则转增前为每股6O元,一共6O亿元,转增后为每股3O元。一共6O亿元。转增后摊薄的股价使价格波动具备更好的隐蔽性,股价涨至3O元比飙升至60元较不容易引起投入者的关注,每股只需涨至30元就能相对顺利地实现60亿的融资目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资金链,企业拥有了足够的资金实行项目开发、企业兼并、拓展市场等行为,最终获得比较优势。

(二)基于达到上市目的的选择

我国企业上市有许多条件要求,其中《企业法》第152条规范了股份有限企业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资本条件:1.企业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2.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企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企业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可见,上市条件有对于企业资本和股份的最低要求,为了达到上市目的企业必须想办法使企业资本和股份达到这一要求,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往往是最快捷最便利的方式。

(三)基于增加股东利益的选择

1.获得避税利益纳税人开展股权投入业务无非是希望获得高额回报。当投入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息性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入者是法人时,如果投入企业和被投入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往往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在分配股利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实行相应筹划,以帮助投入者获得更多的净收益。

首先,企业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用各项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额转增资本(或股本)的形式比较常见。这种方式的实质是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将获得的股息、利息再投入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通常的规范,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息、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但有例外。《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范。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以上规范,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用股东权益转增资本,税收待遇却有区别。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会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而不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来转增资本。

其次。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但使股东少纳了个人所得税,企业也能获得节税利益。按印花税相关税法规范,当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时,对增加部分要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任何改变。则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纳税。所以,企业会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述的“资本公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实行此类筹划时会注意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擅自扩大可以享受优惠的资本公积的范围。否则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一种偷税行为;二是企业对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需单独核算。

2.通过负面效应来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控股目的

由于转增股本与送股一样,都有摊薄每股收益与每股净资产的效应。势必会影响下年度的利润分配以及下年度的每股盈利指标。因此。企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措施,在实现股本扩张、规模融资的同时给投入者带来的大多是短暂利益而无法保障投入者收入的稳定性。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负面效应会使许多现有股东抛售所持该企业股票,而部分“有心人”就会大量购买该企业股票,以实现控股的目的。此时的投入成本低,可购股票数量大,所以是实现控股目的的最佳时机。

鉴于此,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便成为短线客炒作的一个重要题材。企业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股价下降,此时部分大股东会大量购入该企业股票,当他们拥有的股票份额足够多时就会勾结庄家疯狂地抬高股价。误导更多的投入者作出对企业的进展前景以及后期经营业绩有很好的预期,从而高价购入该企业股票。在适当的时机,大股东又会尽量压低股价。迫使部分投入者抛售该股票,他们则会再次以低价购入。因此,大股东总是以低价购入高价卖出,恶意炒作股价达到圈钱的目的。企业借助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股价的“隐藏性”,使得他们的圈钱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进一步证明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作为圈钱途径的可靠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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