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的概念
转移定价一般指大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企业,利用区别企业区别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企业,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具体的说,该企业集团倾向于在税率高的地方定价偏低,而在税率较低的地方定价偏高。
跨国企业内部,在母企业与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销代产品,提给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行为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这种价格不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跨国企业或集团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企业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由于跨国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区别于一般的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内部价格也不是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我们称之为转让价格。
转移定价的两种方式
转移定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按“成本加价”基础确定;一是购销双方按“谈判价格”来确定。前者价格同内部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后者则是广泛的战略性限制占统治地位。在国际交易中究竟决定使用何种定价,关键因素在于买方能否从外部得到该产品。如果外部市场不存在,则流行“成本加价”公式。谈判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在最高供应价和最低购买价之间徘徊。实际使用的转移定价制度,必须与具体子企业的预算或利润目标相联系,从而保持经营管理的动力。如果转移定价方式影响了一家特定分企业的利润,那么,必须把利润以外的其它标准作为其经营目标。实行以成本加价的方式定价十分复杂,一般采用内部成本或外部市场价格作为基础。前一种状况下,如果出产从上一个阶段转移到下一个阶段时,转移的单位是一个成本中心,则按成本为基础确定转移价格;如果单位是利润中心,则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的毛利作为定价基础;从事同一类产品出产的单位间横向转移,通常采用成本加经营管理费作为定价基础。在后一种状况下,一般采用从国际市场取得实际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同样,谈判价格的确定也十分复杂。例如,技术转让价格的确定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最终取决于讨价还价的能力。
转移定价的形式及支付方式
国际企业内部的转移定价从形式上不仅包含有形资产的转移,还包含无形资产的转移;从支付方式上不仅包含贸易性支付,还包含非贸易性支付。下面介绍一些国际企业常用的转移定价方式:
①货物价格。在国际企业的转移定价中,货物价格的使用占了很大比重。所谓货物,包含了出产历程中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间产品、制成品和机器设备等。企业通过使货物价格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资金的流动。
②劳务费用。在国际企业体系中,各子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提给服务,收取高额或低额服务费用来实现转移定价。如通过收取劳务费用,由子企业替母企业分摊经营管理成本。劳务费用有技术性劳务费和经营管理性的劳务费。
③ 专利和专有知识。对技术特许权使用的支付,可以用单纯的形式或隐藏在其它价格中,由于专利和专有知识具备独此一家的特点,其有价格不可比性,所以国际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大作文章,达到各种目的。其它专利化的专有知识和技术、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也具备这样的性质。这也是国际企业经常使用的转移定价方式。
④货款。在母企业对子企业实行投入的历程中,货款较之参股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因为子企业用股息形式偿还母企业的投入,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支付的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母企业还可以根据整个企业状况制定利息率的大小。比如,为了增加子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可以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企业减少产品的费用;相反,为了造成子企业亏损的局面,达到在东道国少交税的目的,则按较高的利率收取利息。当然母企业对子企业的放款不是无限制的,它要受到各国规范的企业债务产权比的制约。
⑤租赁。租赁是一项相对较新的经济行为形式,近年来,获得了迅速的进展。由于某些企业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闲置,而另外一些企业又急需这些设备,就使得租赁可以临时性的非正式方式满足双方的要求。随着租赁行为的进展,某些长期需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企业发现利用租赁而不是购买这些设备具备财务上的好处,因为这样免去了筹资的负担,且危机小。
租赁可以作为转移定价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企业内部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堂堂皇皇地转移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企业A借入资金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最低的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的另一个子企业B,该子企业B再将此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子企业 C,从而达到整个企业减少纳税的目的。另外,也可以将设备租赁给一个位于难得获得贷款的东道国的子企业。
我国外商投入企业转移定价的动机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我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企业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出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战略经营管理工具 | ||||||||||||||||||||||||||||||||||||||||||||||||||||||||||||||||||||||||||||||||||||||||||||||
---|---|---|---|---|---|---|---|---|---|---|---|---|---|---|---|---|---|---|---|---|---|---|---|---|---|---|---|---|---|---|---|---|---|---|---|---|---|---|---|---|---|---|---|---|---|---|---|---|---|---|---|---|---|---|---|---|---|---|---|---|---|---|---|---|---|---|---|---|---|---|---|---|---|---|---|---|---|---|---|---|---|---|---|---|---|---|---|---|---|---|---|---|---|---|
| ||||||||||||||||||||||||||||||||||||||||||||||||||||||||||||||||||||||||||||||||||||||||||||||
[编辑] |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我国境内的外商投入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危机。跨国投入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或经济危机,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银根紧缩等。
转移定价的具体手段
1、转移定价的手段
1)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转移定价。
2)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提给转移定价。外资企业与境外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务服务业务多种多样,转移定价很容易实现。
3)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转移定价。紧要是通过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4)通过关联企业设备的提给转移定价。
2、转移定价的方式
1)按“成本加价”基础确定。这种方式的价格同内部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国际交易中究竟决定使用何种定价,关键因素在于买方能否从外部得到该产品。
如果外部市场不存在,则流行“成本加价”公式。谈判价格或高于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在最高供应价和最低购买价之间徘徊。实际使用的转移定价制度,必须与具体子企业的预算或利润目标相联系,从而保持经营管理的动力。如果转移定价方式影响了一家特定分企业的利润,那么,必须把利润以外的其它标准作为其经营目标。实行以成本加价的方式定价十分复杂,一般采用内部成本或外部市场价格作为基础。这种状况下,如果出产从上一个阶段转移到下一个阶段时,转移的单位是一个成本中心,则按成本为基础确定转移价格;如果单位是利润中心,则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的毛利作为定价基础;从事同一类产品出产的单位间横向转移,通常采用成本加经营管理费作为定价基础。
2)购销双方按“谈判价格”来确定。这是广泛的战略性限制占统治地位。在这种状况下,一般采用从国际市场取得实际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
转移定价的经营管理功能
从经营管理学的角度看,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手中的一个重要的经营管理工具,离开了转移定价,跨国企业的进展乃至生存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转移定价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解释跨国企业进展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的内部化理论。该理论认为,跨国企业通过内部交易,可以用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这种替代既可以降低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维持企业的垄断优势,同时也能够提高资源在企业集团内部的配置效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一个能替代外部市场定价机制的内部转移定价,这种转移定价就像一个“指示器”,可以反映跨国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状况。
(2)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组织形式向分权化进展的重要保障。跨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分权化是指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的各关联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在集团内部均为相对独立的责任中心(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入中心),具备自己独立的利益。为了保证这种分权化的实施,跨国企业必须能够考核各关联方的业绩,而转移定价可以提给对各责任中心经营业绩实行评价的机制。通过转移定价,各关联方企业可以确定和反映自己在经营行为中的努力状况和工作业绩,母企业则可以根据各关联方的经营业绩对其实行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总之,跨国企业在分权化经营管理的同时可以利用转移定价协调各关联方的利益,避免内部利益冲突。
(3)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实现其全球进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转移定价与市场定价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可以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跨国企业母企业通过人为操纵转移定价可以达到多种经营管理目标。这种经营管理目标既有占领市场、规避货币危机等非税收方面的目标,也有减轻企业集团全球总税负的税务目标。
(4)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跨国企业一般都拥有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等知识产品,这种知识产品是其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技术外溢和降低交易成本,跨国企业往往通过直接投入的方式将知识产品在企业内部实行交易,知识产品内部化是战后跨国企业迅速进展的重要动因。而知识产品的内部交易也要求有一套灵活的、区别于外部市场的定价方式。
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虽然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转移定价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我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许多外商投入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属于"常亏不倒户"。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常规,对我国经济进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入的效率,导致短期投入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入者造成投入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入者进入中国市场投入的决心,从而与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入的意图相违背。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给外商投入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企业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九五"期间我国加快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经营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因此,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获得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外商投入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问题,制定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入企业时,应注意在各个方面保护中方投入者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入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善我国的投入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法制化程度。大力进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用良好的投入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稽查,使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转移定价案例解析
案例一:多产品企业集团的中间产品转移定价策略解析
一、关于中间产品的转移定价问题,在国内外的会计和经营管理文献中实行过大量的研究。Hirshleifer(1956)最早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原理,建立了确定性环境下企业集团的转移定价模型,推导出当中间产品存在不完全竞争的外部市场时,转移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能够使集团企业达到整体利润最大化。这一观点被随后的一些学者所支持(Solomons(1965),Horngren & Foster(1987),Thomas(1980))。唐小我(2002),将研究扩展到由个子企业组成的垂直一体化企业集团内部,假设存在一般成本函数和需求函数以及成本函数和需求函数未知的条件下,得出最优转移定价等于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关于基于成本的转移定价方式,其它学者也提出了区别的观点。Arrow(1964),Dopuch & Drake(1964),Samuels(1965)等在考虑企业自主权、产品多样性等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策略。Benke & Edwards(1980)提出了实际总成本定价、标准总成本定价、标准总成本加成定价、实际成本加成定价。Harris,Kribel,Raviv(1982)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建立了由一个委托人(集团总部),一个上游子企业,个下游子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的转移定价模型.研究发现各个子企业经理都试图夸大前一阶段资源提给的好处以减少自己的努力程度.他们对前一阶段资源的索取量超过了他们的实际需求.因此为了避免下游子企业对资源的索取量超过实际需求量,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应高于中间产品的实际成本[10].Amershi(1990)和Vaysman(1 996)提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最优转移定价为成本加成法,即由标准成本加上信息价值和代理人的报酬(2000)分别就完全信息、纯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与道德危机建立了三个转移定价模型,得出最优的转移定价方式应是标准平均成本加成法。
然而,上述结论大都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出产一种最终产品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虽然这种假定简化了研究历程,但与现实市场上大多数企业集团出产多种最终产品的实际状况不相符合,因此,使这些研究结论的实际应用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本文在现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放松了集团只出产一种产品的假设条件,研究了一集团出产多种产品的状况,在充分考虑多种最终产品之间的区别关系对转移定价决策影响的基础上,得出了出产多种最终产品的企业集团,最优转移定价策略应随着最终产品之间关系的区别而有所差异,当多种最终产品之间为互补关系时,转移价格应小于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当多种最终产品之间完全独立时,转移价格应等于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当多种最终产品之间为替代关系时,转移价格应大于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
二、模型建立
为了简化解析历程, 本文仅限于解析出产两种产品的状况, 对于多于两种产品的企业集团转移定价问题将另撰文讨论 假设企业集团由出产总部和两下游子企业组成 总部出产一种中间产品, 提给给子企业i(i=1,2)。子企业i将总部提给的中间产品进一步加工成为最终产品, 销往外部市场, 假定每个子企业只加工出产一种最终产品 由于两下游子企业出产的最终产品之间具备三种可能的类型: 独立型、 替代型和互补型, 本文将解析在区别类型的最终产品条件下, 集团应如何实行中间产品的转移定价决策设集团总部出产中间产品的成本为单位成本 ,C下游子企业i加工中间产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成本为单位成本ci。假设最终产品的市场需求函数为线性函数Qi = α − Pi + βPi,其中,i,(下文提到的i,j约束条件与此相同)。β的取值区间为开区间, 表明最终产品的价格与需求量之间的间接效应小于直接效应, 即其它产品价格对需求的影响小于自身产品价格对需求的影响.当β在 (0, 1) 区间取值时, 表明下游各子企业的最终产品之间是替代关系, 当β在 (- 1, 0) 区间取值时, 表明下游各子企业的最终产品之间是互补关系, 当β= 0时, 表明下游各子企业的最终产品之间是完全独立的.下面着重解析区别的最终产品类型下集团总部的转移定价决策方式。
三、转移定价决策解析
假定集团企业为非中心化结构,各子企业具备价格决策权 集团企业的价格决策历程可描述为:首先集团总部决定中间产品的转移定价,然后两下游子企业根据总部转移价格的高低同时决定最终产品的价格和产量 决策历程相当于一两阶段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可以采用逆推归纳法求解均衡结果假定出产总部的出产能力完全可以满足下游子企业的需求首先,从博弈的第二阶段开始, 下游子企业在给定转移价格的条件下,根据各自的利润最大化,同时确定最优的最终产品价格 为解析方便, 假设下游子企业出产一单位最终产品刚好需要上游子企业提给一单位中间产品。
(1)
假设下游子企业的利润函数πi是关于最终产品价格Pi的严格凹函数,对(1)式求偏导,得下游子企业的反应函数为:
(2)
求解上式方程组,得最终产品价格与转移价格之间的关系式,
(3)
然后进入博弈的第一阶段,集团总部根据第二阶段得到的结果,确定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转移价格Ti。
maxπ = (p1 − c1 − C)(α − Pi + βP2) + (p2 − c2 − C)(α − P2 + βP1)(4)
将(3)式代入(4)式,得
对(5)式针对T1,T2求极值得,
(6)
求解方程组(6)得均衡转移价格为,
(7)
由(7)式可以看出,中间产品的均衡转移价格除了与中间产品的出产成本C有关外, 还与下游子企业加工中间产品为最终产品的成本cj ,以及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系数β有关并且针对各下游子企业的加工成本区别,集团总部对中间产品采用了差别定价[16](假设集团总部可以限制下游子企业之间的套利行为)。
由(7)式可得,
(8)
(9)
由(8)式可以看出,当cj,β给定时,转移价格Ti与中间产品的出产成本C成正相关关系,随着中间产品出产成本的增大,转移价格将不断增加由(9)式可以看出,当cj,β给定时,转移价格Ti和下游子企业的中间产品加工成本cj之间的相关关系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系数β密切相关。随着下游子企业加工中间产品成本的变化,集团总部的转移定价策略表现出区别的形式:。
当各下游子企业出产的最终产品之间为替代关系,即时, 随着子企业j的加工成本cj的增大,集团总部供给子企业i的转移价格Ti将不断减小 可以解释为集团总部通过转移定价策略促使下游子企业相互竞争, 不断降低成本,从而达到集团的总体利润最优;当各下游子企业出产的最终产品之间为互补关系,即时, 随着子企业j的加工成本cj的增大,集团总部提给给子企业i的转移价格Ti也将不断增大 可以解释为当下游子企业出产的最终产品为互补关系时,它们之间具备正的外部效应,从而集团总部通过转移定价策略调整下游子企业的成本,以使各下游子企业的产品价格尽量保持一致,以达到集团的总体利润最优当下游子企业出产的最终产品之间相互独立,即β=0时,转移价格不受下游子企业加工成本的影响接下来解析当C,cj给定时,β和转移价格之间的关系。
将(7)式代入(3)式, 计算得最终产品的市场价格为,
(10)
由于最终产品市场为不完全竞争市场, 因此,Pi > C + ci。即,
α > (1 − β)(C + ci)(11)
同理,可得,
α > (1 − β)(C + cj)(12)
令γ = α − (1 − β)(C + cj),,将(7)式进一步化简的,
(13)
由(13)式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即最终产品之间为替代关系时,转移价格大于边际成本; | |
即最终产品之间相互独立时,转移价格等于边际成本; | |
即最终产品之间为互补关系时,转移价格小于边际成本。 |
引理1 下游子企业的市场均衡价格,随着转移价格的增加而严格递增。即
,(15)
引理的第一个条件表示转移价格对自己企业最终产品价格的直接影响.直观上很容易理解,当转移价格增加时,下游子企业的边际成本将随之增加,边际成本曲线将向上移动,边际收益曲线保持不变,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均衡条件,均衡点将向上移动,给定竞争对手的价格,下游子企业将减少产量,提高价格.第二个条件表示转移价格对对方企业最终产品价格的间接影响.可以由 Bulow,Ceanakoplos & Klemperer的研究结果来证明,他们发现,寡头竞争市场条件下,一家企业提高价格会导致对方企业 的边际利润增加,即
(16)
(16)式的条件表明,寡头垄断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提高价格,对竞争双方都有利,因此,当一方提高价格时,另一方的最优反应也是提高价格,引理1的第二个条件得证.
(14)式的第一个结论,时Ti > C,表明当最终产品之间为替代关系时,最优转移价格为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加成.根据Bulow,Ceanakoplos & Klemperer的研究结论,寡头竞争的企业,一方提高产品价格会导致对方企业的边际利润增加,均衡结果是双方同时提高价格.因此由第一个结论可以看出, 若集团总部提高中间产品的转移价格,可以促使两下游子企业同时提高最终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增加集团的整体利润;第二个结论,β = 0时Ti = C,与Hirshleifer的研究结论相符,表明当最终产品之间相互独立 时,最优转移价格应等于中间产品的边际成本;第三个结论,时Ti < C,表明由于最终产品之间为互补关系,因而最终产品市场具备正的外部性.由引理1可知,集团总部通过降低转移价格,使下游子企业降低最终产品市场价格,从而使最终产品的销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