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行为

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的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取缔办法》规范,在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 、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入企业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范,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范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金融业务行为的类型

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包含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行为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行为取缔办法》规范:

1、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行为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行为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经营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行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行的非法集资;
  • 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入、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经营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行为。

2、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行为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行为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行为:

  • 证券、期货经纪;
  • 证券、证券投入基金、期货投入咨询;
  •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入行为有关的财务顾问;
  • 证券承销与保荐;
  • 证券资产经营管理;
  • 证券投入基金募集、经营管理;
  • 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行为。

3、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行为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行为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行为:

  • 保险、再保险;
  • 保险代理;
  • 保险经纪;
  • 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行为。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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