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

BOT的含义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给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企业)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范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投入的特点和优越性

从BOT投入方式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BOT投入方式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政府赋予私营企业或企业对某一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负责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花钱,通过转让权利即可获得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社会效益,特许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当然,投入者也因为拥有一定时期的特许权而获得极大的投入机会,并相应赚取了利润。所以BOT投入方式能使多方获利,具备较好的投入效果。

BOT投入有如下优点:

1、可利用私人企业投入,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入,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入可能带来的各种危机,如利率和汇率危机、市场危机、技术危机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危机,由于有私营企业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危机,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经营管理,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采取BOT投入方式,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全社会出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5、可以给大型承包企业提给更多的进展机会,有利于刺激经济进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6、BOT投入项目的运作可带来技术转让、培训本国人员、进展资本市场等相关利益。

7、BOT投入整个运作历程都与法律、法规相联系,因此,利用BOT投入不但有利于培养各专业人才,也有助于促进东道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BOT模式的参与者

1.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企业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企业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企业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

3.债权人。债权人应提给项目企业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范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实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企业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4.建筑发起人。BOT项目的建筑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范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备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给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实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规范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企业将予以罚款。

5.保险企业。保险企业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危机实行保险,包含建筑商危机、业务中断危机、整体责任危机、政治危机(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危机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保险商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企业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6.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企业所需的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给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实行担保。

7.运营商。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经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经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企业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企业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实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历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企业(项目企业),专设企业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企业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企业的担保。专设企业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企业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BOT的具体方式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企业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企业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6.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入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虽然提法区别,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BOT投入方式的进展

BOT投入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在实践中又进展出多种形式,紧要有:

(1)BOST(build-Own-Operate- subzidizi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补助一转让。“补助”意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收益实行补贴,以保证项目的投入回报率。

(2)BOD(build-operate-deliv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

(3)BRT(build-rent-transfer)即建设一出租一转让。

(4)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一租赁一转让。

(5)BT(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转让。

(6)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7)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维护。

(8)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筹资一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

(9)DOT(develop-operate-transfer)即开发一营运一转让。

(10)ROT(rehabilitate一operate-trans)即修复一营运一转让。

(11)CAO(contract-add-operate)即合同一增加一营运。"增加"意指项目发起人租用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再增加一些设施。

(12)ROO( rehabilitate -own-operate)即修复一拥有一营运。

随着国际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跨国投入形式的多样化,针对BOT投入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近年来,国际上又出现了两种类似BOT投入方式的投入方式,它们是:

(1)“高级交钥匙”方式

此方式介于交钥匙工程承包方式和BOT投入方式之间,其实施历程与交钥匙工程方式基本类似,BOT投入方式的资金筹集是完全由承包商自行解决的,而高级交钥匙工程在资金筹集上采取的是由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的方式,这种方式使政府在项目建设历程巾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操作更灵活,更有效。

(2)ABS方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购买证券方为投入者,发行证券方为筹资者。

BOT与TOT的区别

  • 投入方的项目结构方面

BOT模式运作历程包含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企业、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在项目立项建设历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入方的投入决心。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种方式运作历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这种的运作方式紧要涉及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入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等等。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 外资投入人承担的危机和责任方面

由于BOT投入项目出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实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危机,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项目危机的紧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危机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危机等。 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历程中,投入方对各种危机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危机系数的大小直接影响投入人的投入信心和决策。而TOT方式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入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危机。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危机,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 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入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 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经营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紧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入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状况下,TOT融资方式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入者。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入者。

从上述解析可以看出,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危机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我国当前实际状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项目融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PPP模式与BOT模式的比较

1.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共同点

(1)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当事人都包含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工程项目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企业。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给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政府、企业、个人或金融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给融资担保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

(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发生契约关系。一般状况下,当地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经营管理,并由民营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企业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范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入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2.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点

(1)组织形式区别。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等级式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其组织形式如图1。

在BOT融资模式下,参与项目融资的公共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采用的几乎是一种等级结构,缺乏有效相互协调机制,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而且过分着重短期利益,相互之间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来获取自身的单方利益最优,从而不利于社会总收益最大化。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整个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PPP模式中的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 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 共赢”,避免了BOT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危机由民营企业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民营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给服务。

(2)两种模式运行程序区别。

如图1、图2 所示,BOT运行程序包含:确立项目、招投标、成立项目企业、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经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PPP模式运行程序包含:选择项目合作民营机构、确立项目、成立项目企业、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经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两种模式的区别紧要在项目前期。PPP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3.PPP模式BOT模式优缺点解析

PPP和BOT模式都是解决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把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引入当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事业建设。但由于两种模式合作理念、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区别,使其有各自的特征及优缺点。两种模式的比较见表1。

表1 PPP模式与BOT模式优缺点比较
模式优点缺点
PPP模式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项目论证与可行性研究,缩短工作周期,降低项目费用。如何确定合作企业给政府增加了难度,并且政府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政府的危机负担。
可以在项目初期合理分配项目危机,减少了承建商与投入商危机,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经营管理上协调的难度,对参与方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一定的要求。
参与项目融资的民营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民营企业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区别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BOT模式项目融资的所有责任都转移给民营企业,减少了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都需要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历程,以致项目前期过长,投标费用增加。
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危机。危机分配不合理,投入方和贷款人危机过大,加大了融资难度。
组织结构简单,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协调容易。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
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中标价实施,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利益纠纷少。不利于民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在特许经营期内,政府对项目失去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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